惠阳法院:给回扣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收回扣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介绍:被告人刘某是惠州市深赛尔化工公司的供应商(深圳龙达美纸制品厂老板兼法人代表),被告人苏某是惠州市深赛尔化工公司的仓库主管,被告人王某军是惠州市深赛尔化工公司的生产总监。2013年10月,刘某找到王某军,想促成其龙达美纸制品厂成为惠州深赛尔化工公司的素材供应商,事成的话以采购数量每片素材0.15元的回扣给王某军。在刘某公司的素材被采用后,刘某便按约定给予王某军回扣。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刘某分五次给予王某军回扣共57000元人民币。惠阳法院:给回扣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收回扣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刘某和苏某于2013年11月上旬商量在送货环节上造假,成功后再由刘某给予苏某好处费。具体操作是刘某送货至惠州市深赛尔化工公司,实际送货量比送货单上的数量少,苏某利用仓库主管的职务便利,按照送货单上的数量收货入库。刘某按照少货的数量,以每片素材0.25元或0.2元的价格计算好处费给苏某。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刘某总共送货七次到苏某负责的仓库,送货单上的送货数量总共为680000片,而实际送货数量仅为332000片,少送348000片,苏某却按照700000片收货入库。为答谢苏某,刘某分六次给予苏某好处费共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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