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改装祖传枪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三缓四

2014年11月26日14时许,公安人员接举报在惠阳区新圩镇地税门口抓获被告人高某良,随后被告人高某良带领公安人员在其位于新圩镇塘吓某某村X号的家中搜出由其改装的气枪1支(经鉴定,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及其购买的500枚气枪铅弹(经鉴定,缴获的500枚弹形物品,均是国产制式4.5mm气枪铅弹)和40件气枪零部件。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高某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高某良在网上购买了除枪管外的气枪零部件、铅弹,后高某良将气枪零部件与家里的枪管组装成枪支,并将枪支、铅弹及其他气枪零部件放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某某村X号的家中。同年11月26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高某良,并在其家中搜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1支、国产制式4.5mm气枪铅弹500枚及气枪零部件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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