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开设赌场罪案例及辩护律师分析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号
 
被告人曾某明于2013年8月中旬开始,与李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长安中路九巷10号一楼出租屋开设赌场,聘请被告人颜某连为该赌场服务员。被告人曾某明和李某负责抽水并提供茶水等服务,被告人颜某连负责打扫卫生和保管钥匙,该赌场每天非法获利人民币300至80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000元。同年9月1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曾某明、颜某连和参赌人员陈某连等共15人,当场缴获扑克牌2副、骰子3粒、骰盅1个、赌资16850元人民币。 一、被告人曾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颜某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女性,在法院阶段取保,后被判缓刑。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8号
 
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7月9日开始向被告人叶某某以每10天租金为1000元承租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一出租屋一楼,用于摆放赌博机(捕鱼机)供赌客赌博,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一楼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叶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尹某平、叶某玉、陈某升等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博捕鱼机、上分器各一台及赌资人民币650元。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房东出租房屋,按天计租,明知赌博而提供场所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3号
 
被告人程武党、王某、陈某明三人受雇于一名绰号为“小鬼”的男子(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幸某楼出租屋协助管理一台鲨鱼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程武党于2013年6月7日至8月29日管理该赌场,负责上分、退分、兑钱等工作;被告人王某于同年7月初至8月中旬,在该赌场负责看风;被告人陈某明于同年6月11日至7月15日在该赌场负责上分、退分、兑钱等工作。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当日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程武党、王某及参赌人员黄某、徐某、吴某、吕某,并当场缴获1台捕鱼赌博机及赌资4455元。 一、被告人程武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受雇,有一定的从轻情节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2号
 
2013年8月10日起,被告人杜某某受雇于刘姓男子(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房内管理一台赌博游戏机(鲨鱼机),负责上分、下分、收钱,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同年8月28日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对该赌博游戏机室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和五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一台赌博游戏机、赌资人民币492元。 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3号
 
被告人李某明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1月30日开始在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景岭街二巷34号房屋摆放赌博游戏机供赌客赌博,同年2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房屋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明及参赌人员钟某福等人(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6台赌博游戏机、赌博代用币198个及赌资1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0号
 
2012年1月9日,被告人任某玉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天虹商场三楼经营未来星儿童娱乐城。其为非法牟取利益,于同年3月9日起在娱乐城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先后雇佣唐某有、田某、谭某俊、张某英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来星娱乐城做服务员。同年3月19日20时30分,公安机关对该娱乐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娱乐城里放置4台带赌博性质游戏机及四名参赌人员饶某文、梁某荣、孙某、雷某仁,公安民警当场扣押赌博游戏机电脑板4块及游戏币200枚,并将游戏城的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带回调查。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玉于2013年7月1日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被告人任某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43号
 
被告人伍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2月10日至2月14日期间在惠州市惠阳区鑫桃园酒店开房作为赌博场所供赌客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2月1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对该酒店检查时,在该酒店8113房内抓获正在进行赌博的被告人伍某军及任某元、曾某、李某凯等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骰盅一副和赌资人民币5390元。 被告人伍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32号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薛文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中山一路33号长乐五金装饰材料店内先后利用“占哥”、“蛇王”(均另案处理)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和密码,接受下级代理古某文、“梅霞”、薛某斌等人的投注,赌资金额累积为人民币3538184元,收取赌博佣金人民币3538.18元,被告人戴秋波自2013年10月份起担任被告人薛文的下级代理,接受他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此外招募张某稳、“阿梅”、“阿玲”、“阿贵”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其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累积赌资金额人民币2429771元,收取赌博佣金合计人民币12148.86元。 一、被告人薛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戴秋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累积赌资金额人民币2429771元,收取赌博佣金合计人民币12148.86元。数额较大。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7号 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张某涛受雇于“军哥”(另案处理),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石古诚信公寓一楼管理两台赌博游戏机。同年12月3日,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对该处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涛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博游戏机两台。 被告人张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每月领取工资报酬,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解读: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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