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办结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这句口号听起来朴素,却体现了全社会对青少年的关心和期望。交警部门每年都举办多次关于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但仍然有许多未成年人肇事的交通事故在发生。

就在2012年11月3日,邓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魏某、陈某上路行驶。途中,梁某驾驶小轿车由良井往永湖方向行驶时,与邓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等3人受伤住院及车辆损坏的交通费事故。此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魏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4月,魏某、陈某分别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某、梁某及承保该小轿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判决,由邓某的监护人邓父、邓母分别赔偿魏某5万多元、陈某4万多元;梁某分别赔偿魏某、陈某共22万多元,其中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全部先行赔付。判决生效后,梁某及保险公司于限期内付清了赔偿款,但邓父、邓母逾期仍未履行。

2014年2月,魏某、陈某相继前来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两案后,向被执行人邓父、邓母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人限期内履行赔偿义务,但邓父、邓母一直拒绝履行。经查询未发现邓父、邓母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3月,我院传唤魏某、陈某及邓父、邓某到庭,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双方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邓父、邓母于2015年9月前支付3万元给魏某、支付1万元给陈某。我院依法分别裁定两案终结本次执行。

达成协议后4年多,邓父、邓母声称自己家庭负担重且赔偿金数额较大,实在无力负担,分文未付给魏某、陈某二人。直至2018年11月,魏某、陈某称发现被执行人家境条件较好,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依法决定恢复该案执行。此后,我院一直采取执行措施推进该案的执行。

5月22日,我院传唤魏某与邓父、邓母到庭,共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执行干警多番劝解下,邓父仍态度坚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综合考虑该案情况后,我院拟对邓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在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震慑下,邓父若有所思,态度有所松动。执行干警见此再次以情理结合法理劝说邓父,同时努力做好魏某思想工作,引导双方互相体谅、积极协商。在执行干警不断努力下,邓父与魏某总算达成和解协议,由邓父支付4万元赔偿款解决此案。邓父现场支付完毕后,邓母主动提出一并解决与陈某的执行纠纷。当日下午,陈某到庭与邓父、邓母进行协商,一致同意按原和解协议方案执行,邓父现场支付1万元给陈某。当日,两案最终得以执行完毕。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是非常危险的,毕竟未成年人无论从其心智出发还是身体都尚未完全成熟,且未经过正规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考试,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甚至危害交通公共安全。作为未成年人,应当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培养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提高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作为家长,应当以身作则教育孩子遵纪守法,使孩子做到懂法、守法。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