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判处为索赌债控制他人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傅某华与被害人沈某友因赌博债发生纠纷,在2013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傅某华纠集被告人肖某彪、杨某波、陈某、龙某等人到东莞市桑园镇强行将被害人沈某友带至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金泽假日酒店405房拘禁,期间,对被害人沈某友进行殴打(经鉴定,伤者沈某友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并强迫被害人写下40000元的欠条。五被告人于次日在金泽假日酒店405房被抓获,破案后缴获借条一张、东风牌小汽车一部、手机五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被告人傅某华、肖某彪、杨某波、陈某、龙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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