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审结涉及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被告人梁某泉、梁某二人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下,从东莞市、广州市收购百花锦蛇、三索锦蛇、眼镜蛇等野生动物一批后,于2013年12月13日驾驶面包车将上述野生动物从东莞市运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桥背谢塘街市场进行摆卖,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野生动物一批。经鉴定,缴获的蛇中有37条眼镜蛇(其中活体35条、死体2条)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列明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梁某泉、梁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许可,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列明的野生动物眼镜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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