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律师: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轻微伤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鹏,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平,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鹏及其辩护人张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施某鹏在未得到被害人黄某的允许下,擅自闯入黄某位于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塘三街10号的家中,黄某要求施某鹏立即离开,施某鹏拒绝离开并且辱骂黄某,随后施某鹏欲进入黄某奶奶房间,但因房门反锁而未能得逞,黄某奶奶也因此受到惊吓。后施某鹏便躺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睡觉,黄某随即报案。公安民警到场后,施某鹏还拒绝离开,后公安民警当场把施某鹏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施某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施某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施某鹏主观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大,并未造成危害后果;2、被告人施某鹏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其一直表现良好,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施某鹏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或不予刑事处罚。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施某鹏在未得到被害人黄某的允许下,擅自闯入被害人黄某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塘三街10号的家中,被害人黄某要求被告人施某鹏立即离开,被告人施某鹏拒绝离开并且辱骂被害人黄某,随后被告人施某鹏欲进入被害人黄某奶奶房间,但因房门反锁而未能得逞,被害人黄某奶奶也因此受到惊吓。后被告人施某鹏便躺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睡觉,被害人黄某随即报案。公安民警到场后,被告人施某鹏还拒绝离开,后公安民警当场把被告人施某鹏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古某、高某、董某、叶某的证言;被告人施某鹏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视频截图及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公安机关工作证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秋长派出所民警田育栋的自述;疾病证明书;公安机关处警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鹏持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施某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量刑建议外,其余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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