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也构成犯罪

2003年6月1日,被告人魏某盛在惠阳区新圩镇花边岭工业区,创办金灵电子厂,生产锐灵牌电子计算器。2012年5月30日,惠阳区质监局到该厂检查,查获假冒CASIO商标的电子计算器及包装一批(经估价,价值293790元人民币)。惠阳区质监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惠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魏某盛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14年4月16日魏某盛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魏某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盛当庭认罪,但辩称:293790元包括次品、半成品、包装材料。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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