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检察院对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月4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被告人廖某等3人被控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此案是我院审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黄东平、民行科科长李文强支持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诉讼,我院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刑二庭庭长翟雄文担任审判长。区林业局等有关同志前来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廖某东提议去打鸟,被告人廖某富、钟某阳表示同意。当晚23时许,由被告人廖某东驾驶小轿车搭载廖某富、钟某阳两人并携带弹弓、钢珠、手电筒等工具来到惠阳某村道边。停车后,三人均下车进入村道边竹林中,通过使用弹弓、钢珠等工具, 夜间照明猎捕的方法,先后猎捕了两只鸟。当三人准备驾车离开现场时,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沙田派出所巡逻人员盘查。公安人员在三人驾乘的小轿车内,现场查获两只鸟及弹弓、钢珠、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经鉴定,现场缴获的两只鸟,其中一只已经死亡的鸟为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外一只活体鸟为白胸苦恶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侵害对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如放任违法者滥捕乱猎,会导致该类野生动物有灭绝、破坏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的可能,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名被告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弹弓、钢珠等工具,夜间照明的方法捕杀野生动物,其行为既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且愿意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立即进行评议。该案最终当庭宣判,分别判决被告人廖某东、廖某富、钟某阳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廖某东、廖某富、钟某阳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500元,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审判长告知三名被告人上诉相关事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本案的审判,一方面有力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有效救济,让司法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不断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化人民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说到底都是为了保护人类和人类自己的未来。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自觉抵制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行为,积极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我们的家园处处青山绿水、鸟语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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