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法院:二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判处缓刑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4号 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荣在网上购买一把射钉枪,后请人加装枪管,并将该枪藏于惠州市惠阳区楼角村委会坝仔村一临时搭建房屋。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
 
被告人陈某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47号 2011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赖某年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君临国际休闲会所因琐事持枪朝会所天花板开了一枪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赖某年委托他人将其持有的两支枪支上缴公安机关。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赖某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赖某年上缴的两支枪形物品,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另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小口径手枪。 被告人赖某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鉴于被告人赖某年在案发后主动委托他人上交枪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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