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聚众斗殴案缓刑(赔偿获谅解)

2013年11月7日5时许,宋某、胡某、曾某军、孙某耀、宋某平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二路食为鲜门前吃夜宵时,宋某与胡某因口角引发打斗,宋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超,说其被人打,让被告人李某超赶到现场,随后被告人李某超打电话给“阿东”,并在一网吧内接上“阿东”、“阿俊”及另一男子赶到现场,双方继而发生斗殴,导致被告人李某超驾驶的小车被砸坏(经鉴定被损坏价值人民币3789元),其亦被打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超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曾某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因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超对被害人孙某耀、宋某平进行赔偿,两人均不申请进行伤情鉴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李某超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