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律师:辩护合同诈骗犯罪成取重大成功

      案情介绍: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文勇与德康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明签订厂房房屋权证办理代理协议,约定吴某明支付给李文勇办证费共款人民币2211183.89元,李文勇在3个月内为德康兴公司办理好厂房建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白蚁防治验收合格证、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表及房产权证等证件。协议签订后,吴某明于当日支付给李文勇人民币423450元先去办理白蚁防治验收合格证和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表,李文勇于4月16日为德康兴公司办理了1份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证,并支付了白蚁防治费人民币129387.5元后李文勇发现德康兴公司房屋存在超建的原因,未继续去办理其它证件。吴某明于同年9月4日支付给李文勇办证费人民币50万元,李文勇收款后未再去办理相关证件,经吴某明多次催促后仍不履行协议。在德康兴公司的要求下,李文勇于2012年11月7日退回人民币10万元给德康兴公司,剩余人民币694062.5元至今未退还,均被李文勇挥霍掉。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李文勇与被害人签订代理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其收到第一笔款423450元后,即去办理了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证,只是因厂方有违规超建等原因,未再去办理其他证件,因此该42345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而在明知自己不能继续办理证件的情况下,李文勇仍收取第二笔款人民币50万元,且收款后未再去办理相关证件,其收款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诈骗,故李文勇的合同诈骗金额应为50万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不当,应予纠正;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本案在审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4)301号文件,对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李文勇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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