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律师:正当防卫认定的实践之困

惠阳刑事案件律师:作为在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经常在电话中,或上门咨询中,有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询问或认为,在互相打斗中,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同为工友。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第一事业部设备开发部五楼车间内,被告人柳**与被害人蒋**因工作安排上的问题发生口角。蒋**抓住被告人柳**的衣领,被告人柳**将蒋**推至钳工台。蒋**顺手在钳工台拿了一把铁尺打向柳**,但没有打到。被告人柳**抢过铁尺,砸中蒋**头部侧。经鉴定,蒋**的伤势为重伤。
因为被害人蒋**动手在先,先用物器击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被告人柳**抢过铁尺回砸。家属强烈认为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大亚湾法院并没有认定自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只是在最低量刑中判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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