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律师:三起诈骗罪量刑分析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823号

 

被告人曾某春、曾某江经商量利用设赌局出千诈骗他人财物,并纠集被告人潘某灿、香某明、罗某参与作案。2018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春、潘某灿从珠海市将滴滴司机叶某1骗到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隆城酒店501房,后被告人曾某春诱骗被害人叶某1与其合伙和被告人曾某江、潘某灿、香某明、罗某赌博“三公”。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春要求派牌,并故意出千让输给被告人曾某江等人,至次日凌晨赌博结束,被害人叶某1共输人民币6万元,因无力支付赌债,被告人曾某江等人要求其出具借条承诺当天中午12时前还清,并留下吉利远程小轿车作为抵押。被害人叶某1随后与被告人曾某春、潘某灿离开到惠州市泰悦水疗馆按摩时,发现被骗后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将被告人曾某春、潘某灿抓获归案,随后在平潭镇隆城酒店将被告人香某明抓获归案。被告人香某明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叫被告人曾某江、罗某到派出所,被告人曾某江、罗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害人叶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曾某江、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6月1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羁押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29日共101日。

一、被告人曾某春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曾某江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潘某灿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香某明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未遂)。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春、曾某江,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江、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789号

 

 

 

约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威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马某1称其认识惠州市教育局及惠阳区教育局的人,能找关系帮学生家长的小孩办理入学,被害人马某1信以为真,将此事告诉了其朋友王某、苏某、张某、林某1、陈某等人,后王某于2016年5月22日至8月1日期间陆续收到多名家长交给其帮忙办理入学的费用,并于2016年6月初将其中的人民币6万元和被害人马某1一起在惠阳体育馆俱乐部一楼一房间内交给了被告人刘某威,被告人刘某威收到钱后并未兑现其办理入学的承诺,且未将收到的费用予以退还。被害人马某1于2016年8月11日报案,被告人刘某威于2018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

 

一、被告人刘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马惠珍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鉴于被告人刘某威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239号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交通事故需要使用现金处理事故为由多次诈骗他人财物。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广州市沙太路白云交警一大队门前致电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大道大众4S店,编造在广州市沙太路白云交警一大队门前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拖车回茂名维修的理由,让4S店派人驾驶拖车至广州处理,王某以处理交通事故费用不够为由,在沙太路白云交警一大队门前诈骗了拖车人员被害人林某7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在东莞市万江街道道路边致电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桥背广汽丰田4S店,编造在东莞市万江街道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拖车回惠州维修的理由,4S店经理被害人曾某指派拖车人员钱某驾驶拖车至东莞市万江街道处理,王某以处理交通事故费用不够为由,在东莞市万江街道诈骗了被害人7500元后逃离现场。

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东莞市大朗镇路边致电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桥背广汽丰田4S店欲以同样的手法实施诈骗时,被拖车人员钱某和4S店经理曾某发现,钱某、曾某在核对了王某用于实施诈骗的卡号为62×××4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后,将王某从东莞市大朗镇带回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桥背广汽丰田4S店,随后报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用于诈骗的建设银行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曾某物质损失人民币7500元;退赔被害人林灿荣物质损失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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