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人民法院: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起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50号 被告人李某威于2014年12月14日承包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路XX巷XX号的朱某明住宅的四楼天台搭建棚子工程。期间被告人李某威聘请万某华等人进行施工。同年12月15日11时43分许,万某华在施工过程中从该住宅四楼坠到一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华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查实,被告人李某威不具备施工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资质却承包相关建筑工程并指挥进行施工,同时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及操作规程,未向施工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且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亦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被告人李某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大部分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68号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袁某彪与向某平签订了承租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楼下村某厂房的出租合同。被告人袁某彪在没有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厂房生产加工属于易燃物品的EPS空心模板。同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袁某彪在明知被告人卿某春未取得焊接及切割操作证的情况下,让卿某春焊接该厂车间内的一个架子角;被告人卿某春在操作电焊过程中,电焊的火星掉到泡沫材料上引燃周边泡沫材料引发火灾,造成在车间上班的员工梁某迪死亡、游某雅及谢某素成重伤二级的重大事故。经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惠阳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操作电焊过程中火星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一、被告人卿某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袁某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卿某春明知自己不具有电焊施工的资质,违规操作电焊而引发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被告人袁某彪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知他人无电焊施工资质而予以雇请而引发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后果,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相对次要、间接原因。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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