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年轻人酒后对警察殴打构成妨害公务案件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甲、朱某志、李乙、李丙等人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三九酒店209房喝酒唱歌后,在结账时与酒店工作人员王某发生冲突,在被告人李甲、朱某志、李乙、李丙等人准备离开酒店时,被酒店工作人员拦下并报警,后古井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由民警张某龙和协警何某威二人赶赴现场,两人在表明身份进行现场处置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李甲、朱某志、李乙、李丙等人推搡、殴打,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材料、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被告人李甲、朱某志、李乙、李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四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提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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