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盗窃千元助力车被判刑又罚款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粤1303刑初59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海春陈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014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案件事实】2016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海春陈某来到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大光村委马一村一出租屋某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日阳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盗走。凌晨5时许,陈海春陈某将该车开到惠阳区新圩镇政府广场欲卖给路人姜某时,因形迹可疑,经姜某报警,公安人员将陈海春陈某抓获归案。缴回的助力车已发还被害人。

【惠阳律师邱文峰】被告人陈海春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海春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海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审判人员】钟国雄
【书记员】雷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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