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与量刑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号 被告人彭某某在大亚湾区西区上田村开了一间“骏良摩托车行”。2014年6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谢某(绰号“蒋少”,另案处理)和绰号“联合国”(另案处理)在大亚湾区西区宏通电子厂西大门右边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女式助力车盗走。谢某将其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又转卖给了他人。经鉴定,涉案女装助力车价值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明知是盗窃来的助力车而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8号 2013年8月24日10时许,惠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保安董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其公司成品罐区岗位操作员被告人黄某某(已判决),商量盗窃公司石油苯的事情,说司机蔡某某(另案处理)当晚驾驶车牌粤L41597油罐车,运送石油苯到惠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让黄某某负责下料时做个样子,然后他们把车从南门开出去,把石油苯卖掉,一起分钱。当天23时后,蔡某某开粤L41597油罐车从公司东门进入,过磅称得石油苯净重,39.982吨后,于8月25日0时在南门附近的储料罐下料,期间蔡某某打电话给黄渔涌加油站附近顺安停车场的老板被告人顾某某联系销售石油苯。45分钟左右,粤L41597油罐车离开卸料区。此时周某某(已判决)将南门视频监控电源中断,蔡某某把该车从公司南门开出,驶向顺安停车场,并在该停车场内完成粤L41597油罐车内石油苯的卸载和转移。直到凌晨2时44分,周某某再次将视频监控电源中断,蔡某某把车从南门开回公司过磅称重。事后,顾某某向蔡某某支付了65000元。8月25日天亮前,蔡某某对赃款进行了分赃。
 
被告人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顾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最后表示认罪,出现了影响量刑的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的量刑建议偏重,法院不予采纳。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2号
 
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亚湾区西区经营某某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收购废铁。2013年11月9日,陈某某(另案处理)聘请大亚湾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何某某驾驶拖车和吊车来到大亚湾区石化区北环路壳牌北门路段、石化区沿海高速公路北侧石场附近等处,盗得被害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所有的尚未使用的输油钢管28根。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店内以每吨2150元的价格收购了陈某某所盗的钢管,收购价为38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收购的钢管又再次转售给“老吴”、“陈老板”(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利5000余元。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让“老吴”、“陈老板”将28根输油钢管运回大亚湾,公安机关将赃物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鉴定,李某某收购的输油钢管价值人民币127968.4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追回被盗物品”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手段、方法一般,积极退赃并有自首情节,可视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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