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大亚湾开设赌场罪要判几年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99号
 
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赁的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河背村50号房一楼,放置了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工具,以现金兑换赌博机分数、刷银行卡兑换赌博机分数等方式,供他人赌博。赌场设立后,被告人范某某、聂某某以底薪与加班费相结合的工资模式接受吴某某的聘请,为赌场的运行提供帮助。其中,范某某负责收取钱财为参赌人员兑换赌博机分数,聂某某负责甄别参赌人员的身份并使用对讲机望风。赌场经营期间,每天10余人参赌;赌场总计获利1万余元。2014年8月9日,公安民警发现了河背村50号房一楼的赌博活动,当场缴获赌博工具对讲机2部、捕鱼机1台、赌资10元、老虎机8台、点钞机1台、收银纸1条、游戏一卡通储币卡7张、P0S机1台、苹果手机4部,查获参赌人员12人。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被告人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
 
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范某某、聂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王某某律师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5号
 
2014年11月26日22时30分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新西派出所民警巡逻到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新亿市场体育彩票店时,发现有人以使用“老虎机”的形式赌博,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参赌人员吴某某、李某某、毕某某、杨某、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七人,现场缴获二台“老虎机”、游戏机币3317个,赌资2070元人民币。经查,2014年7月17日,钟某某(在逃)在王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内摆放二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并商定王某某得三成的利润,管理日常的“老虎机”赌博,由其向参赌人员出售用于赌博的游戏币。至11月26日,该二台“老虎机”招引他人进行赌博的人数累计达30人,钟某某、王某某并从中获利。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缴获的老虎机2台、游戏机币3317个,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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