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7年3月下旬,被害人鲁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后委托同案人曾某2、叶某(均另案处理)帮忙催收解决,并答应事后支付报酬。叶某等人出面协商未果,后认为被害人鲁某故意让其难堪,遂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0时许,将被害人鲁某约至惠阳区淡水名翔酒店对面罗记潮汕砂锅粥宵夜档,并纠集被告人张海洋等人殴打、威胁恐吓被害人鲁某,要求被害人鲁某赔偿面子损失费人民币26800元。因被害人鲁某自称没钱,后叶某等人假装叫来担保公司人员,欲将鲁某的车辆抵押贷款,逼被害人鲁某签下欠条,鲁某因担心贷款利息太高,遂和叶某等人商量通过支付宝贷款支付,后鲁某通过支付宝贷款人民币22500元并现场支付给对方。当天14时许,被害人鲁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88元给曾某2,曾某2帮鲁某要回欠条。经被害人鲁某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5月21日抓获被告人张海洋。
公诉意见:2017年3月下旬,被害人鲁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后委托同案人曾某2、叶某(另案处理)帮忙催收解决,并答应事后支付报酬。叶某等人出面协商未果,后认为被害人鲁某故意让其难堪,遂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0时许,将被害人鲁某约至惠阳区淡水名翔酒店对面罗记潮汕砂锅粥宵夜档,并纠集被告人张海洋等人殴打、威胁恐吓被害人鲁某,要求被害人鲁某赔偿面子损失费人民币26800元。因被害人鲁某自称没钱,后叶某等人叫来担保公司人员,要求鲁某将车辆抵押贷款。被害人鲁某被逼签下欠条,因担心贷款利息太高,遂和叶某等人商量通过支付宝贷款支付,经同意后向通过支付宝贷款人民币22500元并现场支付给被告人张海洋等人。当天14时许,被害人鲁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88元给曾某2,后曾某2将欠条交回给其。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海洋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收到被害人支付的款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洋犯敲诈勒索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认为被告人张海洋具有如下情节:被告人张海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海洋是按朋友的指示办事,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文化水平低,已认识到错误,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海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海洋虽然未收到被害人支付的款项,但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对整个案件的结果负责。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海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张海洋退赔被害人鲁国宏人民币22500元。
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