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索要赔偿面子损失费26800元被判敲诈勒索罪

案情回顾2017年3月下旬,被害人鲁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后委托同案人曾某2、叶某(均另案处理)帮忙催收解决,并答应事后支付报酬。叶某等人出面协商未果,后认为被害人鲁某故意让其难堪,遂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0时许,将被害人鲁某约至惠阳区淡水名翔酒店对面罗记潮汕砂锅粥宵夜档,并纠集被告人张海洋等人殴打、威胁恐吓被害人鲁某,要求被害人鲁某赔偿面子损失费人民币26800元。因被害人鲁某自称没钱,后叶某等人假装叫来担保公司人员,欲将鲁某的车辆抵押贷款,逼被害人鲁某签下欠条,鲁某因担心贷款利息太高,遂和叶某等人商量通过支付宝贷款支付,后鲁某通过支付宝贷款人民币22500元并现场支付给对方。当天14时许,被害人鲁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88元给曾某2,曾某2帮鲁某要回欠条。经被害人鲁某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5月21日抓获被告人张海洋。

公诉意见:2017年3月下旬,被害人鲁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后委托同案人曾某2、叶某(另案处理)帮忙催收解决,并答应事后支付报酬。叶某等人出面协商未果,后认为被害人鲁某故意让其难堪,遂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0时许,将被害人鲁某约至惠阳区淡水名翔酒店对面罗记潮汕砂锅粥宵夜档,并纠集被告人张海洋等人殴打、威胁恐吓被害人鲁某,要求被害人鲁某赔偿面子损失费人民币26800元。因被害人鲁某自称没钱,后叶某等人叫来担保公司人员,要求鲁某将车辆抵押贷款。被害人鲁某被逼签下欠条,因担心贷款利息太高,遂和叶某等人商量通过支付宝贷款支付,经同意后向通过支付宝贷款人民币22500元并现场支付给被告人张海洋等人。当天14时许,被害人鲁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88元给曾某2,后曾某2将欠条交回给其。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海洋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收到被害人支付的款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洋犯敲诈勒索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认为被告人张海洋具有如下情节:被告人张海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海洋是按朋友的指示办事,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文化水平低,已认识到错误,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海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海洋虽然未收到被害人支付的款项,但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对整个案件的结果负责。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海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张海洋退赔被害人鲁国宏人民币22500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是: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理解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条规定了几种与处置财产有关的措施,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追缴。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追回并强制收归国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进行追查、收缴,发现犯罪分子已将赃款赃物转移、隐藏的,司法机关应当追查下落并予收缴。
2.责令退赔。所谓责令退赔,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关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所得原物退还给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已将赃款赃物用掉、毁坏或挥霍的情况下,责令其按照赃款赃物的等额价款或者相同种类物赔偿被害人,并以最终退赔与否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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