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量刑分析——惠阳刑事律师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694号

 

被告人蔡某婵从2018年3月15日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微信为“快乐牛牛终极版”、“开心么麻将”等网络赌博网站代理,以“乐某”、“彤彤”、“游儿”、“狂人”等微信号拉拢赖某1、李某1、丘某、李某2等人(已作行政处罚)赌博和抽水。同年6月4日,被告人蔡某婵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蔡某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蔡某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婵主动缴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127号

 

被告人黄某通伙同陶某发、邓某(均已判决)于2015年12月份期间,以每晚人民币400元承租陈海立(已判决)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红光村委会的一鸡场临时棚用于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公”,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陶某发和参赌人员7人,现场缴获扑克牌52张及赌资人民币14643元。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某通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某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鉴于被告人黄某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178号

 

2015年9月份起,被告人罗英菊在惠阳区秋长街道维布村经营一家麻将馆。2017年11月18日23时,被告人罗英菊在其麻将馆内提供麻将台与扑克牌,供李某元、庞某海、李某洪、张某良、罗某柏、肖某合、张某青等7人(均已作行政处分)以“扎金花”方式赌博,底注为人民币10元、封顶50元,被告人罗英菊每把牌从中抽水人民币1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罗英菊及上述涉赌人员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现场缴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670元;在被告人罗英菊身上缴得非法所得人民币900元。 一、被告人罗英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缴获赌资人民币67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缴获犯罪所得人民币9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缴获犯罪工具扑克牌1副,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告人罗英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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