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宿舍人熟睡盗得苹果6手机被判盗窃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6年9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廖炼烽在大亚湾区西区永昶厂宿舍7栋7444房内,趁被害人闫某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的苹果6手机。同日14时许,被害人闫某报警,同日18时许,被告人廖炼烽向公安机关投案。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63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廖炼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66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炼烽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返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炼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炼烽,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炼烽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炼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廖炼烽在大亚湾区西区永昶厂宿舍7栋7444房内,趁被害人闫某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的苹果6手机。同日14时许,被害人闫某报警,同日18时许,被告人廖炼烽向公安机关投案。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炼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被告人廖炼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手机短信息,价格鉴定意见书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炼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66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炼烽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返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炼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自动延长,即延长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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