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最轻可以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14号 2014年10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其居住的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卫村其正科技有限公司某栋宿舍XXX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再次在该宿舍内容留赵某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天3时许,公安人员到该处抓获被告人何某及赵某红,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经检测,被告人何某及吸毒人员赵某红的人体毒品检测均呈阳性。
 
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9号 2014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承租惠州市惠阳区某某街道办某某市场某某巷XX号后面一出租屋XXX房,后李某多次容留陈某云在该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2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陈某云,当场缴获吸毒工具水瓶2个,经检测,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陈某云的人体毒品检测均呈阳性。    一、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号 2014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玄承租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楼寨某某村X巷公产房XXX号,同年2月份起,被告人刘某玄多次容留李某送在该房吸食毒品海洛因,后公安人员先后抓获被告人刘某玄及吸毒人员李某送。
 
被告人刘某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2号 被告人牛某文自2014年6月份开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英在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某某路某某公寓XXX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吸毒人员朱某英的指认,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牛某文,并在现场缴获吸毒工具一批。经现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尿检样本,被告人牛某文及吸毒人员朱某英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牛某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牛某文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牛某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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