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偷男友手机网络借款还自己网贷构成盗窃罪

案情简介:肖X平与被害人陆某红系情侣, 肖X平盗走男友手机通过手机中陆某红的账号在微信微粒贷、支付宝借呗等支付平台累计借款64000元。

律师点评:惠阳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被告人肖X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肖X平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粤1303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平,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4X,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于2021年2月8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已被我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李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平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X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平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X平与被害人陆某红系情侣,肖X平知道陆某红手机解锁密码及支付密码。2020年12月16日20时许,肖X平与陆某红到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宏涛公寓8302房开房休息,在陆某红洗澡期间,肖X平谎称下楼买水,将陆某红的手机盗走。肖X平通过手机中陆某红的账号在微信微粒贷、支付宝借呗等支付平台累计借款64000元。肖X平将其中41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网贷,另外23000元于次日返还给陆某红。2020年12月16日,陆某红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2月17日,肖X平与陆某红达成和解(陆某红出具谅解书),肖X平在欲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肖X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X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其返还部分被盗钱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X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X平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肖X平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2、本案发生在情侣之间,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已将全部款项退还被害人;5、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X平没有异议并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已返还被盗财物给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X平

人民陪审员  吴 X

人民陪审员  黄X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助理  孙X军

书 记 员  王X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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