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用岳父的银行卡贷款转入自己账户据为己有

案情简介:被告人和其妻子及岳父三人共同生活,岳父两张银行卡给被告人存取,密码未改,被告人多次使用两张银行卡在网络平台上贷款,并将贷出的款项据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或个人消费。

律师点评:大亚湾区有过大量刑事案件经验的邱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酌情从宽处理。

敖X洲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X洲,男,1987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1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会中寨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X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X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X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X洲和其妻子王某梅、岳父王某林共同生活在大亚湾西区上扬三路83号,被害人王某林的广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和邮政储蓄卡平时交由敖志洲存取,存折由自己保管,密码未予更改。被告人敖X洲2019年8月9日多次使用被害人王某林的广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帐户在网络平台上贷款,将贷出款项转到自己名下银行卡帐户。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敖X洲在被害人王某林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使用其银行卡帐户在网络平台上贷款50000元人民币,后将贷款的钱转到自己的广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帐户据为己有。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敖X洲在被害人王某林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悉知密码通过ATM柜员机跨行取现的方式从王某林的邮政储蓄卡分四笔共取现20000元人民币,后又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3日,再取现20000元人民币、4400元人民币,窃为已有。

上述钱款敖志洲用于网络赌博或个人消费。敖志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敖X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王某梅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林的陈述,被告人敖X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银行卡收支明细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X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X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敖X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属于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酌情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敖X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敖X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敖X洲退赔被害人王某林经济损失人民币9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X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萧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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