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法院贩卖毒品罪案件数量与刑期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5号
 
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惠州市惠东县以300元的价格向“阿香”(另案处理)购买了10克氯胺酮(俗称“K粉”),用于吸食和贩卖。
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每次出售1小包重0.7克,每小包50元的价格,在大亚湾区澳头街道望海楼酒店附近向刘某某出售了2.8克氯胺酮。
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每次出售1小包重0.7克,每小包50元的价格,在大亚湾区澳头加油站、澳头中海酒店附近等处向刘某甲出售了2.1克氯胺酮。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石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在大亚湾区澳头圆盘附近以5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了0.7克氯胺酮。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3.53克,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某以贩养吸,被查获的毒品氯胺酮3.53克应认定为犯罪数量,但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氯胺酮,依法予以没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18号 一、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司某某在大亚湾区响水河工业园比亚迪工业园世纪城附近先后二次卖了2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给一陌生男子,收取毒资400元。
二、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司某某在大亚湾区西区响水河工业园永昶公寓B栋609室卖给邓某某一小包“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500元。
一、被告人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司某某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号 2014年9月18日,吸毒人员被告人黄某乙容留廖某某、张某、曾某某、“卢扁仔”在其家中,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镇南坑村2号,吸食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当天14时许,霞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某乙以上犯罪行为,将黄某乙、廖某某、张某、曾某某当场抓获,从张某身上缴获一包白色可疑晶体物品(净重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廖某某身上缴获一盒白色可疑晶体物品(净重0.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黄某乙家中缴获作案工具一部黑蓝色华为手机及吸毒工具一批。此外,从2014年3月开始到被抓当天,黄某乙容留廖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3次,容留张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9次、容留曾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9次,容留黄某甲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多次。吸食的毒品,由黄某乙、张某、曾某某负责出资购买。
2014年7月份开始到9月18日为止,被告人黄某甲分别在黄某乙家中或者霞涌南坑村路口,将价值60元的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乙,共贩卖8次,每次约0.8-0.9克,共盈利320元。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黄某甲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88号
 
2014年7月1日下午4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办事处上田村市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公安局民警随即赶到该地,在村道路边的一块空地将正在卖毒品的被告人莫某某抓获,缴获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小包。随后,公安民警在西区街道办事处上田村B区32栋602室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并在该室缴获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二小包,一台电子秤等物品。另外,孔某某在被抓获归案之前,曾卖上述类似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尚某某、尹某某,共约3克,其中,莫某某帮助贩卖二次。
此外,现场缴获YEPEN牌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毒资1011元,口香糖瓶一个,富美通手机一部,海洛因0.19克(暂存大亚湾区公安局)。
一、被告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属于少量毒品,其行为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提供被告人李某某的线索,并协助侦查机关抓捕李某某,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5号
2014年9月9日20时30时许公安民警在大亚湾区澳头镇“星天地”KTV旁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3小包,在其所驾驶的小车内缴获可疑毒品15小包以及电子秤一台。邱某某归案后供述了其贩卖的毒品是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的,后公安民警根据邱某某提供的线索并在其协助下在惠州市仲恺区抓捕李某某,并在李某某住处卧室中缴获可疑毒品78包、作案手机两部、大小电子秤两台。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提供被告人李某某的线索,并协助侦查机关抓捕李某某,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法院贩卖毒品罪案件数量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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