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盗窃罪律师:男子盗窃价值4639元华为手机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2018年12月31日中午11时50分许,被告人廖*发到大亚湾区*城商业广场沃*玛超市购物时,发现被害人郭某抱着小孩,背着双肩背包走在其前面。廖*发看见郭某打完电话后将手机放在背包的侧兜里。廖*发遂趁郭某不注意之时将手机偷走。后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手机(华为P20Pro)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为4639元人民币。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发,男,1983年4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国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31日中午11时50分许,被告人廖*发到大亚湾区*城商业广场沃*玛超市购物时,发现被害人郭某抱着小孩,背着双肩背包走在其前面。廖*发看见郭某打完电话后将手机放在背包的侧兜里。廖*发遂趁郭某不注意之时将手机偷走。后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手机(华为P20Pro)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为463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郭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资料、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廖*发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发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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