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男子假卖房骗钱被判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因欠林某135000元的债务,2011年10月25日,刘某某与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林某需在协议生效后三日支付刘某某190000元的首付款(其中135000以债务抵扣),余款于正式交易时全额付清;刘某某保证在该房产权证下来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次日,林某向刘某某付清首付款。
2012年1月初,某某公司介绍被害人龙某某购买刘某某的房屋,龙某某没有将房屋已经卖给林某的情况告知某某公司。2012年1月4日,不知情的龙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刘某某支付了130000元房款,向某某公司支付了6000元信息咨询服务费;刘某某向该房的物业管理处提交了委托书,告知该房屋已经转让给龙某某,要求物业管理处协助龙某某办理有关入住、出租和买卖房屋业务。龙某某入住该房,并从2012年2月开始向物业管理处缴纳物业费。2012年1月13日,龙某某开始按月向刘某某支付购房款452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每月向刘某某支付4570元;2013年4月7日向刘某某支付3993元。此外,龙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通过工商银行向刘某某支付20000元,2012年3月通过建设银行向刘某某存入5000元,2013年4月通过光大银行向刘某某存入5500元,2013年4月通过中国银行存入2400元,2013年5月1日向刘某某支付50000元。即刘某某一共收取龙某某房款265393元。
2012年2月28日,因刘某某一直未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甚至将上述房屋一房二卖,林某向大亚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刘某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该房屋,禁止办理登记及财产转移手续。2012年3月19日,刘某某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4月19日,大亚湾区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刘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林某协助办理。不久,林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0月30日林某向刘某某支付了355230元,两人到工商银行还清了该房屋的贷款按揭。2013年2月19日,林某完成该房产的过户登记。2013年5月12日,龙某某与刘某某再次签订购房补充协议,说明刘某某已经提前还清贷款,要求龙某某每月仍向刘某某账户支付4570元,直到过户时一次付清。2013年5月14日龙某某到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该房产已经过户至他人名下,遂找刘某某,但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5月19日,龙某某向大亚湾西区派出所报案。刘某某知道龙某某报案后,于2013年5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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