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判处一起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07月0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G02**)后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闽D58**挂)从大亚湾西区樟布村往惠阳淡水方向行驶,途经龙山一路与龙海二路交汇处路口路段时,与从龙海二路往龙山一路龙亿科技西侧门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吴**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贵CUl5**)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驾驶车辆通过十字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例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吴**生前受巨大机械力(类车辆碰撞)作用后与现场地面碰擦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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