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律师: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18克判一年六个月

       案大亚湾律师: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18克判一年六个月情介绍:2014年7月3日19时许,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体育馆办证大厅门前人行道上,吸毒人员被告人谭某某的左边裤袋被民警当场搜出疑似毒品24小包。经鉴定,该疑似毒品24小包净重18.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谭某某尿液检测结果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涉案照片;证人翁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移动通讯客户详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属于有劣迹之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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