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开发区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容留他人吸毒判刑多久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2号 被告人曾某某从2014年初到2014年6月26日被抓获前,多次容留方某某,两次容留杨某某,四次容留林某某,一次容留代某,在其住处澳头新村61号吸食甲基苯丙胺案。2014年6月27日,民警依法对澳头新村61号二楼房间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了装有疑似毒品(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透明瓶子1个,吸毒工具一批。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曾某某、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6号 2014年10月中旬一天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相约吃完早餐后,刘某某告知李某某其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两人一同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西胜街三巷四号李某某家中吸食。2014年10月下旬一天、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李某某先后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与其本人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此外,2014年李某某还两次容留游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办岭西三巷三号是五丰饭店老板提供给其饭店员工居住的小楼房。被告人黄某某是五丰饭店的员工之一,具有该楼房的使用权。被告人刘某某因曾在其朋友黄某某的宿舍岭西三巷三号寄存饮料,配有该楼房一把钥匙。2014年9月10日晚上,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及黄某某,称其有“货”(甲基苯丙胺),并相约到岭西三巷三号,由刘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供三人吸食,随后各自离开。此外,在2014年10月11月中旬的两天晚上,刘某某均打电话约李某某到岭西三巷三号,与黄某某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20日晚上,刘某某再次打电话约李某某到以上地点相聚,被民警当场抓获。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认为黄某某因本案先行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其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号 2014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大亚湾区蓝湾星辰1栋1单元3204房,与唐某某、李某甲、蒋某某等人共同吸食了由唐某某提供的冰毒。同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蓝湾星辰1栋1单元3204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吸毒人员唐某某、李某甲、蒋某某。经现场检测,上述四人的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条均呈阳性。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大亚湾开发区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容留他人吸毒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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