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赔偿有利交通肇事罪轻判

大亚湾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和谐,是当前国家(社会)的主题。和谐司法,也成为当前法院办案的主要考核指标(当然,这在刑法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刑事案件的和谐,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进行经济上的衡平,成了应有之义。——在当前“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济基金”尚未建立的时候,也不失为一个办法。法院为了促使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赔偿,就必须在量刑时体现。
我们来分析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二个交通肇事罪案件:
(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6号被告人邬**,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邬**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害人喻**家属赔偿人民币98000元,支付喻**抢救费用3703元,向被害人何**支付医药费及生活费29402元。法院判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7号被告人李**,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未及时足额赔偿法院判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我们分析可知: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十个月。另一案,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判九个月。或许感觉不太对劲。——实际上,主要是赔偿的原因使然。所以,请了辩护律师后,要听从律师的建议,律师介入谈判,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对量刑有大大的好处。
附二案件的完整的判决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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