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刑事律师:采取秘密手段偷原油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5年4月,被告人罗床飞林某祝(已判刑)商量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鞭洲岛盗窃原油,由被告人罗床飞负责介绍、联系买家安排船只装油。林某祝联谢某强,两人商议等待仓库卸油船离开后,谢某强值班时伺机作案。

2015年4月18日林某祝谢某强商定当晚实施盗窃林某祝将这一情况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罗床飞。被告人罗床飞林某祝商量好两条船的偷油量,被告人罗床飞允诺事成后分林某祝一方4万元。被告人罗床飞联系好“林老板”安排装油船,临时叫上其弟弟被告人罗小敏一起作案,承诺支付500元的劳务费谢某强负责将岛上对着油罐的监控摄像头调开,并提供对讲机供作案时联系。当晚22时许,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林某祝在澳头滨海公园会合后,驾驶一艘飞艇前往马鞭洲岛谢某强从码头上丢下一根绳子,把铁梯子拉好,林某祝和被告人罗小敏爬上码头,并提供一台对讲机林某祝方便联系。直到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两艘装油船到达马鞭洲岛,被告人罗小敏林某祝从船上拉一条油管接到编号600-T-05号油罐阀门上,第一艘船装满原油离开。在给第二艘船继续装载原油过程中谢某强得知被人发现遂用对讲机通林某祝,被告人罗小敏得知情况后,马上关闭油罐阀门,收拾好油管,一起乘坐飞艇逃离到滨海公园码头。罗床飞打电话通知给其父罗某2玉开车在假日酒店附近接应。在车上,被告人罗床飞拿了4万元林某祝,并林某祝到澳头中海酒店门口。2015年4月21日林某祝分谢某强5400元。被告人罗床飞从中牟利5000元,被告人罗小敏从中牟利500元。

案发后林某祝、谢某强共退赃4万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罗床飞家属积极代为退赃500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罗小敏家属积极代为退赃500元。

经物价鉴定,罗床飞、罗小敏等人共盗窃石油原油67.348吨,价值人民币150860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15086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床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罗小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床飞,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小敏,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明,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床飞、被告人罗小敏及其辩护人李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林某(已决犯)与海南八所港责任有限公司惠州项目部操作工谢某(已决犯)商量盗窃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鞭洲岛原油。随后,林某找到被告人罗床飞与商量盗窃原油事宜,罗床飞答应介绍和联系买家。林某遂联系谢某,并决定等谢某值班时才作案。

2015年4月18日,谢某与林某再次通话,决定当晚实施盗窃。林某电话通知罗床飞晚上11点到马鞭洲油库码头。于是罗床飞联系好装油船,叫上其弟弟被告人罗小敏一起作案,承诺支付500元的劳务费。22时许,林某与罗床飞、罗小敏在澳头滨海公园会合后,罗床飞驾驶一辆飞艇载罗小敏与林某前往马鞭洲岛码头,与谢某共同准备实施盗窃原油。谢某接到林某的电话,遂将岛上对着编号600-T—05号油罐的监控摄像调开,待林某和罗小敏爬上原油码头后,将一部对讲机交林某用于联系,并从工作间拿了一把扳手把油管的盖子打开。罗小敏与林某从收油船上拉一条胶管,将胶管接到油管阀门上,再将胶管的另一端接到船的油箱上。大约40分钟左右,第一艘船装满了。林某等人用同样的方式给第二艘船继续装载原油。过了约半小时,林某、罗小敏听见谢某在对讲机上说,被发现了,罗小敏马上关闭油管阀门,收拾好胶管,三人乘坐罗床飞驾驶的飞艇逃离到滨海公园码头。

事后,罗床飞从收油的老板手中得到45000元,罗床飞将其中40000元分给林某,林某将其中的5400元分给了谢某。

经查,罗床飞、罗小敏等人共盗窃石油原油67.348吨,价值15086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床飞、罗小敏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床飞辩称盗窃原油都是林某操控安排的,他们也是听林某的,认为盗窃原油的数量不足20吨。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罗小敏辩称盗窃原油数量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小敏受邀约在事先不知是去盗窃原油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原油共同犯罪中,其没有获利,处于次要地位,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可以减轻处罚。2、被害人单位被盗取原油数量67.348吨、价值15086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被告人供述,用以装载被盗原油的小船仅能装载10吨,其中一条船因发现没有装满油就逃离了,被告人盗油不足20吨,价值约5万元。3、罗小敏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悔罪,可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罗床飞林某祝(已判刑)商量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鞭洲岛盗窃原油,由被告人罗床飞负责介绍、联系买家安排船只装油。林某祝联谢某强,两人商议等待仓库卸油船离开后,谢某强值班时伺机作案。

2015年4月18日林某祝谢某强商定当晚实施盗窃林某祝将这一情况打电话告知了被告人罗床飞。被告人罗床飞林某祝商量好两条船的偷油量,被告人罗床飞允诺事成后分林某祝一方4万元。被告人罗床飞联系好“林老板”安排装油船,临时叫上其弟弟被告人罗小敏一起作案,承诺支付500元的劳务费谢某强负责将岛上对着油罐的监控摄像头调开,并提供对讲机供作案时联系。当晚22时许,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林某祝在澳头滨海公园会合后,驾驶一艘飞艇前往马鞭洲岛谢某强从码头上丢下一根绳子,把铁梯子拉好,林某祝和被告人罗小敏爬上码头,并提供一台对讲机林某祝方便联系。直到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两艘装油船到达马鞭洲岛,被告人罗小敏林某祝从船上拉一条油管接到编号600-T-05号油罐阀门上,第一艘船装满原油离开。在给第二艘船继续装载原油过程中谢某强得知被人发现遂用对讲机通林某祝,被告人罗小敏得知情况后,马上关闭油罐阀门,收拾好油管,一起乘坐飞艇逃离到滨海公园码头。罗床飞打电话通知给其父罗某2玉开车在假日酒店附近接应。在车上,被告人罗床飞拿了4万元林某祝,并林某祝到澳头中海酒店门口。2015年4月21日林某祝分谢某强5400元。被告人罗床飞从中牟利5000元,被告人罗小敏从中牟利500元。

案发后林某祝、谢某强共退赃4万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罗床飞家属积极代为退赃500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罗小敏家属积极代为退赃500元。

经物价鉴定,罗床飞、罗小敏等人共盗窃石油原油67.348吨,价值人民币1508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通话清单,证林某祝和罗床飞、谢某强在案发时间段多次通话联系,罗床飞罗某2玉通话联系的情况。

2、情况说明,2015年4月18日15时10分,马鞭洲原油码头“北海威望”船卸油离泊,4月19日1时许,邱嘉杰在监控室查看DCS系统画面时,发现油罐液位有下降的波动,陈大志巡查后,没有发现油库区重点区域有漏油的情况。2时许,罐液位又降至17.359米,关闭泄压管线后,发现液位没有下降拨弄了,判断出码头管线有异常。陈大志发现码头输油臂有两条机动船启动,并迅速驶离码头。

3、被盗原油数量说明,600-t-05罐液位下降时间段为凌晨0:32~2:15,持续103分钟,液位下降31MM,期间马鞭洲库区、码头无任何收付动态,通过油罐模拟计算器,该罐重量减少67.348吨。

4、转账凭证,证实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罗床飞家属积极代为退赃500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罗小敏家属积极代为退赃500元。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于2016年6月21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被害姜某丰的陈述:2015年4月19日凌晨3时5分,我接到公司一个调度的电话说公司600-T-05号油罐的油量减少了,怀疑有人偷油。我赶到公司通过查看当晚油罐的液位、码头监控视频以及询问相关值班人员后,确定被盗了约65吨原油,价值人民币19万元左右。通过油罐的液位记录显示,液位从当天凌晨0时30分许开始下降,一直持续到2时10分许。600-T-05号油罐位于澳头马鞭洲岛的中部,600-T-05油罐通过管道与马鞭洲原油码头相连,盗窃原油的人应该是通过码头输油管的排放管来盗油的。登船梯中心、登船梯顶的摄像头均被调整,案发时射灯也被关闭。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罗床飞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我因在澳头海鲜市场摆卖海鲜认识林某祝,他自称是在中海油上班的。2015年4月的一天林某祝问我有没有人要原油,我通过“小林”联系到姓林“阿东”老板,“阿东”说一船油2万元。我就打电话林某祝说了,还发了装油船的相片林某祝看了以后说要商量一下,第二林某祝回电话说可以。2015年4月18日中午林某祝打电话给我说那边有货,我就打电话给林老板说今天可以做事,叫他准备好。晚上10点多,我去林某祝时,他说要叫个人跟他一起上去码头用绳子拉油管上去。我就打电话给林老板叫他多叫一个人上去码头拉油管,他说他们的船已经出发了,他们的人已经全都出去了,现在叫人也来不及了,他就叫我去找一个人,还说不要叫生疏的人,如果我弟弟去的话也一样给500块工钱给他。我就打电话叫我弟弟一起过去。去到马鞭洲油库码头后林某祝打电话联系油库一个叫阿某强”的人,后来油库码头就放了一根绳子下来,油船上刚好有个铁梯子,就把梯子绑在绳子上,码头上面的阿某强”就把绳子绑在码头的柱子上林某祝和我弟弟顺着梯子爬上码头,我在快艇上等他们。他们上去以后就放了一根绳子下来,油船上的人就把油管绑在绳子上林某祝和我弟弟就把油管拉上了码头,他们上面接好油管后就开始放油下来,原油从油管流到装油的船舱里面。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先装满了一条小船以后,小船就先走了。第一条油船走了以后,林老板就给了我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装着45000元。接着就装一条大船,大船装了半个小时左右上面的人就说有人来了,他们把油管丢下来林某祝和我弟弟也从梯子爬下来上了我的快艇,我们的快艇就跟油船分开走,我们把快艇开到海中间等了一下,看到没什么情况就回澳头港上船的地方,回去的途中,我打电话给我爸罗某2玉开车过来澳头港海边的一个公园等我们。19日1时许,我们在假日酒店的一个岸边上了岸,上岸以后,我罗某2玉开着面包车在那里接我们。我和我弟弟林某祝上了面包车,在车上,我给了4万元林某祝,自己留了5000元。罗小敏获利500元,是第二天林老板直接送到我家的。

2、被告人罗小敏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哥哥罗床飞跟我说“阿东”叫我晚上去帮忙拉一下油管,一个晚上给500元,我当时就答应了。到了晚上11点左右,我和我哥哥去到澳头望海楼跟一个林姓的男子会合,由我哥开飞艇载着我和姓林的男子往马鞭洲岛方向开去,到了那里之后,我看见两艘铁船已经在那里了,我们的飞艇就靠在两艘铁船旁边,然后码头那里有一名男子用绳子绑在梯子上面。我和林姓男子就顺着梯子爬上码头,爬上去之后,码头工作人员在码头边拿了一条白色的绳子给我们,还拿了一部对讲机给姓林的男子,我们把绳子丢在铁船上面绑在油管上,然后我们两个人将油管拉到码头上面,码头工作人员就拉着油管去接油罐的阀门,接好之后,码头工作人员就打开油罐的阀门,原油就顺着油管流到铁船上面。大概20分钟左右第一艘船就装满了原油,在装第二艘铁船的时候,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码头的工作人员就跟姓林的男子说上面有人来了,然后姓林的男子跟我们说码头有人来了,叫我们走,我们就将油管松掉,油管就掉下去了,我们就顺着梯子爬下去,上了飞艇,我哥就开着飞艇载我们往海中间开去,大概停留了3分钟后,我们就回到码头上了岸,我哥就打电话叫我爸过来接我们。“阿东”给了我老婆500元,当作是给我的报酬。

3、同案林某祝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14日左右的一天,“大罗”打电话给我,问我认不认识马鞭洲岛上的人,能不能去偷岛上的原油,我听到后就想到在岛上上班的老谢某强,因谢某强也跟我说过看看有没有人来偷油,我就跟“大罗”谢某强也有偷油的想法。有一次吃饭时,我谢某强说“大罗”想找人偷油的事谢某强说可以。我谢某强就谈好具体怎么来偷谢某强说要等他值班的那天4月18日晚去偷,他要把视频监控调整角度,不要对着码头,还有怕被别人发现他与我联系,要我跟他联系时不能用手机联系,而是要用对讲机联系。我谢某强商量好这些之后,4月18日中午,我就打电话通知“大罗”,叫他准备好,晚上有机会去偷油,并且和“大罗”商量好偷两条船的油量,事成后,“大罗”要给我们4万元。4月18日晚上10时30分许,“大罗”打电话叫我在澳头滨海公园码头等,然后我和“大罗”、“小罗”一起坐飞艇前往马鞭洲,去到后,我发信息谢某强谢某强就打电话告诉我说监控视频已经被他调开了,而且对讲机也调好频道了。我和“小罗”就上岸,“大罗”在海上等谢某强拿了一台对讲机给我,我们一直等到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两艘装油的船过来后,我和“小罗”就从船上拿到胶管和胶管套,去到码头,我和“小罗”在工具箱各拿了一双皮手套戴上,然谢某强和“小罗”把胶管套接在管线的阀门上,把胶管的一端连在管线的阀门上的胶管套,另外一端连在船上的油箱,“小罗”打开油库管线的阀门,油库的原油就漏到船上的油箱去了,一艘船大约装了有40分钟才完成,在装油的过程中,我们就在那里等。一艘船完成后,我们就以同样的方法继续装载第二艘船,装了大约半个小时以后,我的对讲机突然听谢某强的呼叫,说被人发现了。我和“小罗”听到后,“小罗”就马上关掉阀门,收拾好胶管离开,我们坐飞艇回到滨海公园码头。我们三人上岸后,有一个男子开面包车过来接我们,“大罗”给了我4万元。4月21日晚,我谢某强、“老罗”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我拿了5400元或5600元谢某强,吃饭后,我们三人还一起商量了该怎么应付我们偷油被人。我计划分谢某强1万元的,但是他之前欠我4000元。

4、同案谢某强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7、8日左右,我打电话林某祝说手头比较紧需要借2000元林某祝说没有,但是岛上可以偷点油来卖,我说不认识人,他叫我放心,说他认识人,叫我等到没船的时候就动手。2015年4月17日11时许林某祝打电话给我,说过两天没有船了,问我要不要搞点原油。我说要看一下这艘船什么时候完货再定。我林某祝多少钱一吨油,他就说“500块钱一吨,两个人分。”2015年4月18日9时许,我们就上马鞭洲岛了。我听到班长问船上的人几点能完货,船上的人说14点能完货。我就打电话林某祝说这艘船大概14时30分许能够卸完货,15点船只出港。15时30分左右,我在监控室知道船离港后,我就把登船梯上面的监控调去输油臂,然后我在监控室看电视,16时40分许,我把对讲机调到2号频道看有没有人在使用。23时30分许林某祝发信息叫我带一部对讲机到4号靠泊墩,我就过去了。19日0时15分左右林某祝叫我快点下来,我就骑着单车到原油码头工作旁的工具箱,我在箱子里找了一条绳子拿到5号墩,然后把绳子的另一端放到5号墩的一艘飞艇上林某祝的朋友就把铁梯子绑在绳子上,我就把铁梯子拉上来,我把铁梯子挂在码头上林某祝和他朋友就爬上来了,之后我就把对讲机交林某祝了林某祝的朋友上来码头身上挂了一捆绳子,另一个人就把船开走了。我带林某祝和他朋友来到工作间泊位处,在工作间泊位拿了一个F扳手,回头看的时候看林某祝林某祝的朋友用绳子把停在码头下面的一艘木船上的油管拉上来了,我就走到504油管前把盖子打开林某祝和他的朋友两人就把拉上来的油管接到504油管上,之林某祝的朋友就把504号油管的手动阀打开了。之后我就回消防泵房、巡检去了。我在消防泵里帮他们看风,有人来了就通知他们。到凌晨2时20分许,我看见有手电筒的光线从库区向码头移动,我就拿着对讲机通林某祝说,有人去码头了。接着我就假装睡觉。在案发当晚凌晨3时40分左右,我听库区的人说总共少了四五十吨原油。

2015年4月21日,我林某祝、罗某1哥”在望海楼旁边的一间饭店吃饭,席林某祝对我说,这事罗某1哥”已找人去摆平,你这边打死不要承认。吃过饭后罗某1哥”走了后林某祝给了我5400元。

5、犯罪嫌疑罗某2玉的供述和辩解:在我两个儿子偷油那天,我的大儿子罗床飞打电话给我说:“他和姓林的去码头偷油,被抓住了,你过来接我们。”我问他在哪里,他说在澳头港。我就开了一部面包车到滨海公园路边,当时我两个儿子和姓林的在那里,我接到他们三个人。上车后,罗床飞告诉我,称他们去马鞭洲油库盗窃原油被发现了。事后,姓林的男子给了我10万元托我找关系想摆平偷油这件事,后来我没有办法就把钱退回给他老婆了。

(四)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石油原油的单价为2240元/吨,被盗67.348吨的价值为人民币150860元。

(五)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经罗床飞、罗小敏罗某2玉辨认相片,均辨认林某祝;林某祝辨认相片,辨认出“大罗”是指罗床飞,“小罗”是指罗小敏;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作案地点位于大亚湾区马鞭洲原油码头泊头。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15086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盗窃原油数量是否达到数额巨大。经查,盗窃原油数量来源于被害单位的600-t-05罐液位变化计算得出,从液位下降图可以看出,液位下降时间为4月19日0:32~2:15,林某祝供述0时30分接油管能够相互印证谢某强供述2时20分被人发现后用对讲机通林某祝离开能够相互印证,且和通话清单林某祝谢某强在4月19日0时10分、0时16分有通话联系,罗床飞在4月19日3时16分打电话给其父罗某2玉接应能够相互吻合印证谢某强供述其在案发后听库区的人说被盗有四五十吨原油,其还供述和林大尤商量盗窃原油是500元一吨,按照共同分赃数额4万元估算,盗窃原油近80吨,因中途被发现,船未装满即离开,实际盗窃67.348吨亦符合常理。即使按照正常原油价格2240元/吨计算,罗床飞、罗小敏、林某祝、谢某强共同分赃数额都达45500元,都已达20吨以上,更何况销赃价格按常情常理均远低于正常价格,亦可推算被告人盗窃的原油肯定不只20吨。因此,按液位图计算出来被盗窃的原油数量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予采信。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提出盗窃原油大概20吨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盗窃原油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在此次盗油事件中林某祝、谢某强先归案,在归案林某祝供述是罗床飞提议盗窃原油,当时在被告人罗床飞尚未归案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林某祝地位作用相对较小。但在被告人罗床飞归案后,罗床飞供述林某祝是犯意提起者。在罗床飞、林某祝关于谁是犯意提起者互相推诿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罗床飞、林某祝犯罪地位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罗床飞系联系油船过来收购、装载赃物原油,并联林某祝,安排罗小敏帮忙拉油管,通知其父罗某2玉进行接应,以及分林某祝4万元,在犯罪活动中起着关键、主要的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罗小敏在其哥哥罗床飞安排下,事先并没有参与商谋、策划盗油,仅在其哥哥罗床飞需要帮忙的情况下,临时帮忙拉油管,关闭阀门,只分得500元,属于帮助犯,其主观恶性林某祝、谢某强相比均较小,故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李晓明提出被告人罗小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小敏分得500元的事实,有罗床飞、罗小敏的供述予以证实,故辩护人李晓明提出罗小敏没有获利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床飞、罗小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晓明提出被告人罗小敏属初犯、偶犯、坦白、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床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小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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