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偷鸡被判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郭某飞2020年11月开始到12月份通过撬门等方式行窃11次,共在11处被害人鸡窝内共盗窃50只鸡及其他物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律师分析: 大亚湾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郭某飞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飞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大亚湾检察院办案工作区

郭X飞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粤1391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飞,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20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大亚湾区检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20年11月20日,郭X飞路过位于霞涌义联村委会莲塘村9号被害人邱X龙的房子,见该房子的大门锁着,就通过后面房子的顶楼跳到该房子的顶楼,撬开楼顶阳台的不锈钢门进入该房,在该房客厅凳子上的一件衣服的口袋内盗走174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11月20日,郭X飞从邱X龙家中出来后,又来到被害人邱X桂位于霞涌义联村委会莲塘村21号的房子门口,试图撬开该房子的大门,但未能成功,后离开现场,造成大门损坏。

三、2020年12月5日23时许,郭X飞在被害人贺X强位于霞涌千帆阁4号铺的强记饭店二楼的鸡窝内偷了4只鸡。

四、2020年12月6日,郭X飞到被害人黄X虾位于大亚湾区霞涌岭西六巷7号隔壁鸡窝处盗走5只鸡,之后离开了现场。

五、2020年12月6日,郭X飞到被害人谭X聪位于惠州市××××××××××××隔壁大树下鸡窝处,盗窃了5只鸡。

六、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郭X飞拿着麻袋到被害人温X罗的位于霞涌岭东三巷五号后院空地,进入鸡棚内盗窃了5只鸡,后逃离现场。

七、2020年12月15日19时许,郭X飞闲逛到泡泡海沙滩靠霞涌东环路二号的一个私人会所,并从该会所的仓库里偷了4瓶52度的五粮液,和两包袋子装的茶叶以及一包罐子装的茶叶,当其准备离开时被害人李X金正好推门进来,其急忙拿起盗窃得来的酒和茶叶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其手机掉落在私人会所内。

八、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郭X飞到被害人张X云位于霞涌岭西六巷三号后巷七巷鸡窝内盗窃了5只鸡。

九、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到被害人巫X伦位于大亚湾霞涌新村十二巷1号后院的鸡棚内,盗窃了8只鸡。

十、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X飞到被害人苏X金位于大亚湾区霞涌新村村委新村四巷3号的房子后院,盗窃了12只鸡。

十一、2020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X飞在霞涌霞塘二巷11号旁一个菜地的鸡圈内,偷了被害人温X金的6只鸡。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邱X龙被损坏的304不锈钢阳台门价值736元,金砖仿木房门价值765元;邱X桂被损坏的金砖304不锈钢大门价值2503元;贺X强被盗4只鸡价值440元;黄X虾被盗5只鸡价值570元;谭X聪被盗5只鸡价值882元;温X罗被盗的5只鸡价值572元;被害人李X金被盗1件五粮液价值1280元、普洱紧压茶(生茶)价值900元;张X云被盗5只鸡价值770元;巫X伦被盗8只鸡价值768元;苏X金被盗12只鸡价值1440元;温X金被盗的6只鸡价格为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邱X龙、邱X桂、贺X强、黄X虾、谭X聪、温X罗、李X金、张X云、巫X伦、苏X金、温X金的陈述,被告人郭X飞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X飞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部分未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X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X飞退赔被害人邱X龙174元、贺X强440元、黄X虾570元、谭X聪882元、温X罗572元、李X金2180元、张X云7**元、巫X伦768元、苏X金1440元、温X金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房 X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X贝

书 记员  王**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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