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在批捕前请律师相当重要

惠阳刑事律师:西方有句著名的法谚“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里“经验”,有生活经常、常识的意思。作为经济交往,要以诚信、日常交易习惯为原则。下面有二个惠阳法院判处的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案情介绍:惠阳一男子,明知他人做用假的房产证作抵押借钱,到仍进行保证担保签字,这样,被惠阳公安局抓获,惠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指控被告人肖某辉犯合同诈骗罪,惠阳人民法院判处罪名成立,并科以刑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案情介绍:2012年12月份,唐某某承包了惠州市鼎立轻质砖有限公司的铲车作业业务,并聘请詹仁平为铲车操作员。2013年4月25日,詹仁平谎称其是鼎立轻质砖有限公司老板的儿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邹某某达成购买石粉的口头协议,至2013年6月16日,邹某某供应了11465.76吨石粉到鼎立轻质砖有限公司,金额为313389.5元,詹仁平到该公司收取货款后未支付给邹某某,期间因邹某某催收货款,詹仁平支付了4万元给邹某某。另外,经詹仁平联系,邹某某于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1日间帮鼎立轻质砖有限公司运载原材料2441.11吨,运费总计24411.1元人民币,詹仁平从该公司支取货款后未付给邹某某。同年5月26日,经被告人詹仁平介绍,由鼎立轻质砖有限公司出售加汽砖给达濠迪亚花园C区的工地,至同年6月26日,鼎立轻质砖有限公司出售共价值人民币103600元的加汽砖给该工地,詹仁平到该工地收取5万元货款后即逃匿。
民事行为最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有人理解这似乎与刑事原则没有关系。实则不然,“出民则入刑”,是说,如果太偏离了民事“诚实信用原则”,很可能就是进行了刑事调整的范围。作为在惠阳、大亚湾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说,本案因为没有请律师,所以,被告人处于劣势,实际上,本案可以作无罪辩护的。最好也是最现实的方法,就是在批捕前退款,请求检察机关不批捕。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辉,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杏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日10时许,叶某玲(另案处理)利用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南四路永康北街2号商业局楼706房制作一张假房产证向被害人李某敬借钱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肖某辉在明知叶某玲利用假房产证作抵押的情况下,仍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年12月,被害人李某敬因找不到叶某玲还款,且查实叶某玲所抵押的系假房产证,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辉已偿还被害人李某敬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肖某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辉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辉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叶某玲(另案处理)伪造了一本《房地产权证》后,于2011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伙同黄某美、肖某辉到被害人李某敬的家中,叶某玲利用该假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李某敬借款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肖某辉在明知叶某玲用作抵押的房地产权证是伪造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同年12月,李某敬联系不到叶某玲,且查实叶某玲所抵押的是假房产证,遂报警。破案后,肖某辉已退还李某敬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李某敬陈述:2011年10月份,我通过黄某美认识叶某玲,叶某玲说想做点小生意,经济周转不到需要借钱,向我借款2万元,我要求有房产抵押和担保人。同年10月3日,叶某玲、肖某辉、黄某美来到我家中,叶某玲和我签订了借款合同,肖某辉在担保人处签名。叶某玲拿了一份位于惠阳区淡水一区市场侧的宿舍楼7楼706房的房产证给我作抵押,我给了2万元现金给叶某玲。两个月后,我无法联系到叶某玲和肖某辉,经查询,得知叶某玲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已经被房产局没收,发觉被骗后报警。
经辨认,李某敬指认被告人肖某辉是与叶某玲到其家中骗其2万元的男子。
2、书证
(1)借款协议,证实2011年10月3日叶某玲以惠阳区淡水南四路永康北街2号商业局楼706房的所有权证件作抵押向李某敬借款,借款数额为20000元。经肖某辉、叶某玲辨认,确认上述借款协议上的签名是其亲笔签名。
(2)现金收条,证实叶某玲于2011年10月3日收到李某敬现金2万元,担保人为肖某辉。经被告人肖某辉辨认,确认上述收条上收款担保人处的签名是其亲笔签名。
(3)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0105482号),权属人:叶某玲,房屋座落:惠阳市淡水镇南四路永康北街2号商业局楼706房。经被告人肖某辉辨认,确认上述房地产权证是其与叶某玲于2011年10月3日向李某敬借钱时作抵押的假房产证;经叶某玲辨认,确认上述房地产权证就是其向李某敬借钱时作抵押的假房产证;经惠阳区房产管理局档案室查核,上述的房地产权证是伪造的证件,已被其局没收。
(4)惠州市惠阳区商业集团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位于惠阳区淡水镇一区市场侧的宿舍楼7楼706房,权属人是肖某强,该地和房屋没有办理《国有土地证》和《房地产权证》。
(5)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肖某辉于2013年6月27日退还23000元人民币给李某敬,李某敬不再追究肖某辉一切刑事及经济责任。
(6)收条,证实李某敬于2013年6月27日收到肖某辉退还借款23000元。
(7)本院(2013)惠阳法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叶某玲因本案被判处的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古井。
4、同案人叶某玲供述:2011年10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制作了一本假房产证,我和黄某美就利用该假房产证向李某敬借了2万元,由我前夫肖某辉作担保,我和肖某辉都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借到钱之后我和黄某美一人分了一万元。之后无力还款。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肖某辉就是在李某敬家中为其作借款担保人的人。
5、被告人肖某辉供述:2011年10月3日10时许,叶某玲和黄某美伪造了位于惠阳区淡水南四路永康北街2号商业局楼706房的房产证,用该假房产证作抵押向李某敬借20000元,叶某玲说用借来的钱和人合股开赌档,但要我作担保,我心想她欠别人那么多钱,想她赚回来还人,我就答应作叶某玲的借款担保人。随后,在李某敬的住处,我和叶某玲都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叶某玲拿走了李某敬的20000元。
经辨认照片,指认同案人叶某玲就是于2011年10月3日用假房产证向李某敬借款的人。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辉明知他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而为其提供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某辉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肖某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积极退清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肖某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志浓
 
审 判 员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马东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学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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