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假冒注册商标法院认定为从犯

 本案裁判主旨:被告人黄某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协助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龙受雇请参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生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黄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