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真是案件:2018年2月2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B×××××黑色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S356线132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往惠阳区三和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检验,经送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蔡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后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7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晓燕,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扬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胡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日2时,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B×××××黑色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S356线132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蔡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蔡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蔡某某辩护人胡晓燕的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并对自己的罪行作出深刻反省;4、被告人因急性极重度颅脑损伤等于2011年8月18日在揭阳市蓝城区人民医院进行过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去骨瓣血肿清除减压术、下颌部及右膝关节软组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术后,被告人的局部颅骨缺失、左额部仍有血肿,需定期复诊,且需小心护理,不适合羁押。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且被告人的患病情形不适合羁押,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B×××××黑色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S356线132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往惠阳区三和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检验,经送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蔡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蔡某某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刑拘材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起诉告知书;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信息;提解证、蔡某某讯问笔录;民警陈某、何某自述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视频截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人员指纹卡;现场检测报告书;光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蔡某某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地司法机关也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仕平

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梦利

法律条款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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