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可利用辩诉交易谋取当事人利益

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辩诉交易不应当是西方国家法治特有的,体现的是人类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应当成为中国特色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辩诉交易必然等于权钱交易或是以案谋私,而是要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更好地体现出检察司法活动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当无法作无罪辩护时,由律师与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进行诉辩诉交易,对当事人说,或是一种综合效果最好的方式。
 
新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和法律文书上网就是要让司法人格具体化和司法行为透明化,实质上追求的都是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于承担公诉工作检察官而言,这一轮司法改革最大的挑战是庭审中的法律调查,即案件事实的确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让庭审变成“玩真的”, 庭审调查不再是单边的举证活动,证明的过程是双向的互动,是控辨双方依托证据进行的一场博弈。而法官审查案件事实将更加趋于中立,职权主义色彩进一步弱化。亲爱的公诉的伙伴们,大家要准备吃大苦受大累了!这其实是值得的的,因为唯有这样,庭审确定的事实才会让人信服,司法才有公信,中国的司法才能真正走向现代化。
怎样应对这一轮带来的挑战,不能把表演式的庭审技巧作为公诉本领建设的主要内容,也要“玩真的”,必须要从理念、观念等更深层次知识技能上修炼队伍的本领,着眼于提升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战能力。具体谈以下几个问题:
证据的博弈之一——鼓励认罪,兼顾公正与效率。
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今后将是公诉人的一项重要本领,也是辩护律师在无法做无罪辩护的情形下的不二选择。
传统证据理念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很大程度是着眼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办案的效率。这种观点容易造成刑讯逼供,显然已经过时。口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容易变化。我院起诉案件在庭审时翻供的比去年增加30%,占全部案件的五分之一强。2、社会舆论对口供持质疑态度,近年来公布的一些极端案件直接影响社会对口供的态度,并间接影响法官。过去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在起诉阶段翻供的,法官通常采信前者,现在只要在庭审中翻供,法官对先前的供述,法官上基本上不采信。3、刑事诉讼法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启动的门坎很低,激励一些被告人在庭审中持不翻白不翻的态度。
口供不是证据之王,而是证据之母。关键是要在取得口供时要及时循着口供提供的信息,寻找客观印证的证据将口供固定下来,进而锁定事实真相。但是,由于司法资源是有限性的,不可能要求每个案件在拿下口供后,都要准备犯罪嫌疑人翻供而把客观证据做到极致。如果这样的话,以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提起公诉案件看,社会将难以承受司法资源的消耗。因此,否定口供的作用,是不了解诉讼的规律和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完全运用客观证明法需要消耗大量的国家资源,也没有哪个国家真正能够这样做。美国现阶段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认罪的,其中很多是通过辩诉交易来实现认罪,在实施米兰达规则初期,翻供案件激增,有的州曾因刑事诉讼所消耗的资源,拖垮了整个财政。后来引入辩诉交易,情况就发生了很大有改变。司法的主题是公正与效率统一,相比美国,我国刑事司法资源投入、社会生活网络化、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等的制约因素,使得获取信息需要更大的资源付出。因此,比较可行的适应途径是,要将重视口供、逼取口供转变成为鼓励认罪。从这个意义上讲,口供不等于真相,而绝对公正现实中难以做到,相对合理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为更好地控制犯罪,调整社会关系,适度的妥协是必要的,是在现实诸多价值平衡中的效率化取向。起诉便宜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或起诉裁量主义)已经成为世界两大法系共同发展的趋势,不起诉尤其是存疑不起诉就是这种效率化取向集中体现。
辩诉交易应当鼓励,关键是要将辩诉交易规则化,要有套规范透明的运作规则,并辅之于严格监督机制。刑事诉讼不是作非黑即白的单项选择题,诉讼的结果也不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的案件犯罪事实铁板定钉,不容置疑;有的案件证据明显不能成立;还有的是介于两者之间,起诉没有绝对的把握,但又有绝对的重大嫌疑,或者说内心判断应当是他干的,但证据充分性上似乎还差一点点,有可能不被中立的法官采集。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辩方也认识到这一点,同样对庭审的后果难以预估,同意认罪以换取从轻处罚,不失为一种在有利中的不利的选择或者在不利中的有利选择。检察机关对于许多罪行较重的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倒不如作辩诉交易效果好。选择用较轻的罪名起诉以换取被告人认罪,既可以对其作出适当的处罚,让其接受教训,还可以了结一桩案件,而非永远地挂着。事实上大量的存疑不起诉案件最后大多都是不了了之,还不如当时降格以求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问题主要还是理念问题,宁愿存疑不起诉最后都是不了了之,实质上不公正,也不愿承担形式上的妥协而实质是最大限度上追求罪当其罚。法律是理性的,应当是两害相遇取其轻。辩诉交易就是在诸多不利因素中选择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要求检察机关要有责任担当。对于那些社会影响不大,不会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适度妥协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引渡境外贪官,司法机关实际上都是作出适度的量刑妥协,本质上就是一种辩诉交易,体现的也是相对合理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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