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又救了一条人命

不予核准安徽兴邦公司吴尚澧死刑

撤销安徽两级法院判决

《刑事裁定书》

 

     [陈有西按]201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不予核准兴邦案第一被告吴尚澧死刑的《刑事裁定书》,昨天,2013年3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到亳州市看守所向吴尚澧作了宣布送达。时间长达4个月另7天。

     最高法院的发回理由,全部采纳了我们律师的辩护意见:1、事实不清;2、证据不足;3、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大发回重审的理由,占全了。事实证明我们律师的复核审辩护思路是正确的,最高法院是能够实事求是复核死刑案的。

     希望安徽高院能够吸取教训,认真、扎实、及时地把这个重大错案冤案审理好,或者尽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还兴邦公司和吴尚澧一个公正。更期望安徽公安机关能够认真反思错案教训,不要再坚持错误、掩盖错误,不要再违法处分未终审的兴邦公司的财产,破坏兴邦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他们恢复生产,保护合法投资户的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又救了一条人命

 

刑事辩护律师又救了一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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