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供人吸毒二次被判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9月3日17时许,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发现大亚湾区某某方一栋二单元907房有人贩卖毒品,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查获毒品K粉五小包、冰毒两小包及一小瓶、电子秤一台、粤L3**皇冠小汽车一辆、吸毒工具一批等。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某某方一栋二单元907房提取扣押的可疑毒品进行常见毒品成分的定性分析,其中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小包及一瓶,共净重1.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五小包,共净重5.6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013年9月3日,经大亚湾区公安局对林某某、李某某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证实有吸食毒品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某有吸食冰毒的行为,长期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毒品。因无法支付毒资,李某某于2013年4月份左右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粤L3**黑色老款皇冠小汽车卖给林某某(未过户)。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出租房吸食毒品二次。 2013年8月31日14时30分许,胡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要求购买K粉。李某某说好,并约在某某方大门口交易。胡某某到了约定地点,支付人民币100元向李某某购得2小包K粉。2013年9月3日13时许,胡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再次要求购买K粉。李某某叫胡某某直接到他住的907房,胡某某当时向他要了100元K粉,但是说身上没有带钱,下次再给,并抵押一部黑色触屏尼彩手机给李某某。
被告人林某某则多次将冰毒或K粉贩卖给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人。林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李某某的介绍下,于2013年8月10日租用了二巷5-2号一楼的一间房屋作为藏毒窝点。2013年9月6日,经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对该房屋进行勘查,在屋内发现一个小塑料箱子,箱内放有疑似毒品K粉一大包,冰毒一塑料罐、麻古几小包。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在二巷5-2号一楼一房间内提取扣押的可疑毒品进行常见毒品成分的定性分析,其中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大包,净重为99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其含量为84.18克/100克;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68.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64.89克/100克;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128粒,共净重为25.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含量为0.82克/100克。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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