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扒窃下车离开时被当场抓获

案情简介:被告人曾X宁在公交车靠站上下客时,被害人准备下车时,趁人多拥挤伸手从被害人口袋扒窃一部苹果6手机,后迅速离开,被害人及时发现手机被盗上前追赶,被告人在逃跑时被巡警和群众现场抓获。

律师点评: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邱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扒窃不论金额。

大亚湾看守所大门

曾X宁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宁,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0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宁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魏X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曾X宁在一辆车牌号为粤L*****D的201公交车上伺机扒窃。当该公交车即将到达霞涌苏埔村公交站靠站上下客时,被害人梁某浪准备下车,曾X宁趁人多拥挤之机,伸手扒窃梁某浪左边口袋的一部苹果6手机。曾X宁得手后,利用手臂上的衣服遮挡,迅速下车离开。梁某浪下车后发现手机被扒窃,即上前追赶曾X宁,曾X宁在逃跑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巡警及群众抓获,梁某浪在曾X宁的手中找到被扒窃的手机。

经鉴定,上述被盗苹果6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0元。

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曾X宁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曾X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于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X宁认罪认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赃物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X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 X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X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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