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一辆豪宝牌二轮摩托车两人获刑

案情简介:章X龙和邓X威进入巷子里将摩托车推出来,随后其中一人用绳子将摩托车拖走,于当晚进行变卖850元。

律师点评:扎根在大亚湾区代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律师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X威、章X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X威、章X龙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赃物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

邓X威、章X龙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威,男,2001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431************3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委会第7村民小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被告人章X龙,男,1991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长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威、章X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X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威、章X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邓X威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章X龙从大亚湾西区世纪城来到新寮村,章X龙和邓X威合意偷一辆摩托车卖钱。然后,两被告人在新寮村内四处寻找目标,在埔尾108号出租屋门前看见停放着一辆摩托车,章X龙进入巷子将摩托车推出来,被告人邓X威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将摩托车拖走。于当晚以8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部摩托车出售给大亚湾区西区世纪城皇茶奶茶店的老板陈某,被告人邓X威和章X龙各分得400元人民币,余下50元人民币被邓X威上网花掉。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顺被盗的豪宝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为2455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X威、章X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邓X威、章X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威、章X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X威、章X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X威、章X龙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赃物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章X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房 X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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