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时未满18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X杰在地下室停车场拉车门行窃,盗窃约3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分析:大亚湾区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认罪认罚;被盗大部分现金经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 处罚。

大亚湾案件管理中心

大亚湾陈X杰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杰,男,2002年4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520************4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未检刑诉(2020)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X杰因身上没有钱租住公寓,遂进入大亚湾西区东部阳光花园29栋的地下停车场车库内,并尝试用手拉开车辆的车门企图实施盗窃。于凌晨4时18分,其拉开了一部车牌号为*****的蓝色大众小轿车的车门,并在该部车驾驶位储物箱内找到一个黑色公文包,盗窃包内约3000元人民币现金。盗窃财物后离开现场并在大亚湾西区移民村汉堡公寓使用200元租住了一间公寓,后于当晚21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剩余赃款2810元人民币,现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在*****小汽车后排左侧车窗玻璃外侧上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陈X杰十指指纹捺印样本左手拇指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租金收款收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曾某英的证言,被害人姚某平的陈述,被告人陈X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杰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被盗大部分现金经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X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X杰退赔被害人姚某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X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萧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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