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价轻实际价重构成盗窃罪的情形2

案情简介:被告人外出散步时看到一辆插要适当的摩托车,周边又无人看管,遂启动摩托车逃离现场后800元专卖他人。

律师分析: 扎根在大亚湾区的邱律师认为摩托车附近虽然没人,但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构成非法占有,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胡X权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权,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权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X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权于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从工地宿舍外出散步,途经大亚湾区安惠大道37号手机店门前时,看到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钥匙还插在摩托车电门锁处,周边又无人看管,遂起意盗窃。胡X权将摩托车启动后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然后以800元人民币转卖给他人。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窃的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胡X权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犯罪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微信账单截图、视频监控截图和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X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被盗摩托车经公安机关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X权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款8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X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X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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