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配好钥匙入室窃取他人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农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82栋鸿茂百货楼上406房,其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406房房门,盗得被害人吴某的一台乐视牌电视机。同日6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农某,并将电视机追缴归案。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013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盗窃的电视机已返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5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79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无前科。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农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82栋鸿茂百货楼上406房,其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406房房门,盗得被害人吴某的一台乐视牌电视机。同日6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农某,并将电视机追缴归案。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0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窃电视机照片;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盗窃的电视机已返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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