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售运输自己的初烤烟叶被判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新于2014年5月22日出售自家种植的1.38吨烟草给一名叫王某才(另案处理)的男子,并于同月24日将该1.38吨烟草装载到车牌号为云DW3..3的小车上运往广东梅州,次日凌晨4时30分许,当刘某新驾驶该车行驶至济广高速往惠州方向1890KM处时被惠州市交警高二大队沙河中队查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在车上缴获的烟草为初烤烟,价值人民币60337.19元。
惠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新违反国家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为一名在惠阳、大亚湾办理了多起涉及烟草案件的刑事律师,主是要假卷烟,罪名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此案以非法经营罪入刑,我们要从烟草是否有必要专卖和非法经营罪是否成了口袋罪二个方面去研究。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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