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务拘禁债务人反身陷囹圄(构成非法拘禁罪)

2012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张**在惠州市惠阳区**酒店遇见被害人彭**,4时许,二被告人遂将彭**强行拉出**酒店并转移至惠州市大亚湾区**酒店4楼892房。到达892房后,朱**、张**要求彭**尽快偿还债务;彭**多次电话联系他人借钱未果。期间,朱**、张**轮流看管彭**;朱**则多次打击彭**手臂、胸部等身体部位。张**打了彭**一巴掌。2012年7月12日14时许,二被告人将彭**带离**酒店4楼892房,在得知彭**亲属报警后,二被告人将彭**释放。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彭**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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