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挑在建工地下手偷手机被判9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焦X波在在建房屋利用工人休息时间多次盗窃他人手机。

律师点评:惠阳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被告人焦X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焦X波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粤1303刑初7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X波,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X波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耿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X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X波于2020年10月15日至19日间,利用凌晨时间在惠阳沙田、惠阳永湖、惠东平山的在建房屋工地多次盗窃他人手机。作案时,其从惠阳区秋长出发窜到邻近镇街转悠物色在建工地或房屋,发现作案目标后被告人焦X波进入在建工地或房屋的工人宿舍作案,趁工人休息时盗走其放于床上、柜上的手机。

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焦X波在惠阳永湖启蒙幼儿园旁一在建民房2楼盗窃一部墨黛蓝色VIVOY3手机(为被害人姚某生所有,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和一部蓝色OPPO手机(为被害人徐某所有,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同年10月16日凌晨,在惠阳永湖稻园村一在建房一楼床边盗得一部粉红色华为畅享9手机(为被害人吴某所有,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同年10月19日凌晨,在惠东平山街道黄排居委新人民医院旁工地上宿舍盗得一部红色OPPOA3手机(为被害人李某所有,经价格鉴定为470元)一部深蓝色VIVOY3手机(为被害人李某斌所有,经价格鉴定为821元)。2020年10月19日4时许,惠阳区公安分局干警在深圳市坪山区××××××收费站出口处抓获被告人焦X波,缴回一部红色OPPOA3手机和一部深蓝色VIVOY3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李某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及视听资料等。被告人焦X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X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X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焦X波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焦X波在惠阳区永湖镇启蒙幼儿园旁一在建民房2楼盗窃被害人姚某生一部墨黛蓝色VIVOY3手机,盗窃被害人徐某一部蓝色OPPO手机;次日凌晨,被告人焦X波在惠阳区永湖镇稻园村一在建房一楼盗窃被害人吴某一部粉红色华为畅享9手机;同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焦X波在惠东县×××××××委新人民医院旁工地上宿舍盗窃被害人李某一部红色OPPOA3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70元),盗窃被害人李某斌一部深蓝色VIVOY3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21元)。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焦X波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高速公诉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缴回一部红色OPPOA3手机和一部深蓝色VIVOY3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李某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法庭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X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焦X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X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X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叶X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X军

书 记员  王X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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