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共同在自己的房子(包括租房)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9月12日晚19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在淡水街道办糖水街附近的彭陈小店178号501房有人吸毒,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龙,在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住处房间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状可疑毒品15粒(经鉴定净重1.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经审讯,被告人唐某龙对在2013年8月、9月期间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孙胖仔”、“阿肉”等人吸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经查被告人唐某龙在位于其淡水街道办糖水街附近的彭陈小店178号501房内多次容留吴某吸食毒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毒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唐某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龙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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