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对巨贪刀下留情

法学家茶座》2015年第1期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死刑。但是,我们发现,近几年来,巨贪很少有被判死刑的,即使情节严重让人早已发出“是可忍,孰不可忍”那种类型的巨贪也会在死刑之外做逍遥游。

纵观新中国惩贪史,上世纪80年代,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因贪污、受贿6.9万元被判处死刑,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被处决的县委书记级别的贪官。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几乎都要被处决,赶赴阎王的约会。伴随着物价飞涨,贪污、受贿的金额不断上涨,贪腐者的“命价”也在不断地上涨,但每年刑场上无例外地都要倒下一批贪官。然而,近几年来,面对贪官,正义的枪声却逐渐稀疏,以致像陈同海这样受贿1.95亿元人民币、李华森贪腐1.6亿元人民币、张新受贿1.24亿元人民币的大贪官竟不处死刑,享受“人性”执法的好处,浪荡于刑场之外,从昔日刑场上的常客变为难得一见的稀客。如此实行的结果,贪官们并未“感恩”仁慈的法官而稍有收敛,相反,他们以百倍的疯狂,用扎扎实实的“业绩”,在法官的菩萨心肠上写下了“骇人听闻”几个大大的字,使贪腐形势在短短的数年内便成为建国以来最严峻时期。

为什么法律规定的死罪,实践中却打了折扣?

不错,少杀、慎杀历来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刑法在没取消贪腐罪死刑之前,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应擅自把刑法架空,使刑罚的威慑作用无从发挥。

大家一定还记得,建国伊始,百废待兴,亿万人民意气风发,谁知刘青山、张子善这两只“吊睛白额大虫”跳将出来,危害社会,共和国领袖朱笔一挥,换来了官场二十年的廉政清明。而曾荣升为国家领导人的成克杰以他迈进刑场的“动人之举”为国家的反腐树立了光辉榜样,坚定了全国上下反腐的决心和信心。然而,当反腐正烈时,高悬在贪官头上的那把最有威慑力的利剑却被人为地取消了,遂使反腐形势急转而下,一发不可收拾,额手称庆的自然是大小形色贪官。现在看来,诛杀贪官最少的正是曾经的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他的“英明”领导下,贪官们适逢历史上最好的时期,贪腐亿元也不担心脑袋搬家,若刘青山、张子善泉下有知,定会发出生不逢时的感叹。

当然,因为周老虎是大贪官,惺惺相惜,在死刑上放纵“同道”,此问题容易理解也容易解决。问题是,许多学者、法官也在默默地做着这些事情,为死刑贪官鼓与呼,使贪官在吸足民脂民膏后还能露出“灿然的、欣慰的笑容”,以死缓、无期的刑罚进入监狱,然后“保外就医”,回到亲人温暖的怀抱,更添傲视制度、蒙羞社会的资本。

死刑能否对贪官起遏制作用,一些人始终不断地在质疑。其实,不单新中国65年史,而且整部中国史都已回答了这个问题。一个王朝的前期为什么生气勃勃,赢得百姓的拥护,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该王朝的“高祖”、“太宗”清正廉明,铁腕治贪,用严刑峻法威吓贪官,使那些想在贪腐道路上裸奔的官员不得不有所顾忌,收敛起贪腐的锋芒,使“爱民如子”口号不至于那么太过忽悠。所以,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刘青山、张子善”,都会毫无例外地丧命于“高祖”、“太宗”的朱笔之下。而“高祖”、“太宗”俱往矣后,“仁宗”、“顺宗”便继位了,贪官就在皇帝仁慈的目光下,顺理成章地把民脂民膏搜刮,最终导致王朝的覆灭。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一个王朝的覆灭只会断送在对百姓严刑峻法的皇帝手中,绝不会断送在对贪官严刑峻法的皇帝手中。这是历史的铁律。在当今,适当地控制死刑的适用是必要的,但对那些动辄贪腐几千万、上亿元的贪官判处死刑绝对必要,否则,在任何时髦理论的导演下,放纵罪大恶极的贪官都是危险的,势必导致王朝兴亡周期律过早地发挥作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已经有不少国家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废除死刑的一个理由是保障人权。有些国家或组织自己废除死刑不说,还“蛮横地”要求其它国家跟着它们来,否则,一概斥之为蔑视、践踏人权。其实,我们用刑罚等级最高、严厉程度最强的死刑对付贪官就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人权。众所周知,生存权、发展权是人权的核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而贪官徇私枉法、横征暴敛、贪污纳贿、卖官鬻爵、鱼肉百姓,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尤其是生存权、发展权。试想,在人均GDP收入不足7000美元的我国,一个聚敛亿元的贪官,把蛋糕切去了一大块,无疑会使许多人的生活水平下降,使这些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严重影响。中国的基尼基数居高不下,贪官的“贡献”不可忽视。因此,惩贪就是保障人权,对罪大恶极的贪官处以死刑,就是用严厉的刑罚保障公民的人权。

近几年来,在我国发现了多起冤案,有些甚至错杀,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这成为反对保留、适用死刑的一个理由。不过,经过分析,就会发现,在惩贪治腐时,很少发现错杀者,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贪官都会毫无例外地留下赃物,尤其以孔方兄居多。人证物证俱全,白纸黑字,贪官无法抵赖,只好如实招供。所以,不比凶杀案,贪腐案在适用死刑时“放心度”极高,没有错杀的后顾之忧,法官尽可大胆地把除恶的利剑挥向刘青山、张子善以降的各位依靠权势手段先富起来的贪腐者。

用死刑惩处巨贪是挽救党和政府威信的重要一环。纵观历史,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最痛恨的就是贪官。海瑞、包拯为什么赢得老百姓那么多的爱戴,就是因为他们刚正不阿、清正廉明、一尘不染,敢替民做主。朝朝代代老百姓望穿秋水呼唤清官,就是因为贪官鱼肉百姓,把老百姓压迫地喘不上气来。倘若没有清官的雨露滋润,无望的百姓早就揭竿而起,用武器代替法律,处决大小贪官。所以,为了社会不至于失序,就必须对那些巨贪动用极刑,恢复失去的民心。当然,最重要的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建立完善的制度,使官员无贪机(有战机自然有贪机)可乘,使“替民做主”的升级版“为人民服务”更加名副其实。

对巨贪处以极刑,也为大环境所迫。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向富强,深得人心。但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出现制度漏洞在所难免。中国社会几千年,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官本位盛行,社会围绕着大大小小的官员转。那些巨贪,虽被判刑,但只要能保住脑袋,不被杀头,凭以往在官场的人脉,在监狱里也呆不了几年,就会“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制裁。即使呆在监狱,也会享受超国民待遇,仿佛进了天堂似的,一些人甚至连性生活也有保障。在整个社会存在“弥漫性”腐败的情况下,不对那些巨贪处以极刑,等于变相鼓励其他官员进行腐败建设。

对巨贪不处死刑,一个重要理由是能积极退赔赃款。其实,所谓“积极退赔赃款”完全是“伪积极”。假如一个贪官贪腐1百万元,全部挥霍,法院会认定其情节恶劣,加重处罚,被判10年以上徒刑。另一个贪官,贪腐1亿元,挥霍1百万元,退赔9900万元,会认定其退赔赃款积极,减轻处罚,被判死缓。而按著名刑法教授陈兴良的统计,在我国,死缓的平均执行年限为18年。这就是说,贪腐1亿元与贪腐1百万元在我国所受到的刑罚实际执行下来几乎相差无几,这是何等荒唐的刑法制度设计啊?!这样的刑罚只会鼓励贪官把贪腐事业进行到底,使自己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小贪变为赫赫有名的巨贪,然后,在东窗事发后积极退赔,为社会再做“贡献”。

其实,在这里,我们不应忘记,那些大肆挥霍赃款的贪官,并不是秉性就喜挥霍(刨除少数例外),只不过大多官小能量有限,不挥霍就不能提高生活水平。而那些巨贪,往往身居高位(当然也有罗亚平那样少数十品以下芝麻官),吃喝嫖赌全报销,挥霍余地有限,自然日后就会捞个积极退赔的“美名”,从而忽悠了广大善良的人们。所以,善良的人们,应警惕那些积极退赃的巨贪,不把他们送上刑场,肃贪就是一句空话。

切不可忘记,我们国家是熟人社会,关系网遍布,官员晋升往往比拼的是背景和关系。因此,对巨贪不处死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巨贪的背景和关系,从而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事实上,像陈同海这样赃款创新高的巨无霸贪官不被处死,就已经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联想,这对建设法治社会极为不利。建设法治社会的口号我们已经提出了十几年,精耕细作尚不及,决不能因对这些巨贪的留情而让人民失去实现法治理想的信心。

减少死刑适用乃至最终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大趋势,但在现阶段,废除死刑在我国尚属奢望,限制死刑的适用倒是不错的选择。不过,对那些巨贪决不能仁慈,该出手时就出手,否则,改革开放的成果就会毁在这些人的手中。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中外无数历史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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